• 对“三行业”不良从业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办法(试行)
  • 信息来源:宜春市人防办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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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三行业”不良从业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办法(试行)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下称设备企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三个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推进人防工程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参与人防工程建设各方权益,现依据人防政策法规和省人防办近期下发的相关文件,对“三行业”不良从业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对“三行业”不良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三行业”的从业行为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主要采取现场检查、投诉受理、工程验收等方式,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人防办人员到现场检查须2人以上,并携带证件,对发现的违规和不良从业行为,当面告知、当场记录,送达《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人防办接到群众对“三行业”相关投诉举报,将派2人以上到实地调查核实,完善笔录资料,对不良行为进行认定。核查人员应对企业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真实性负责。

    二、对设备企业不良从业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不使用省人防办印发的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2分。

    2、签订“阴阳合同”,与建设单位共同欺骗人防主管部门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6分。

    3、利用购销合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9分。

    4、垄断经营,合同价格高于省人防办下发的信息价,或相互压价,搞恶性竞争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3分。

    5、送往工地安装的产品,出厂前未经检测,没有取得《产品合格证》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6分。

    6、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6分。

    7、无故或借故不参加我市业主邀请投标活动的埠外企业;年内每发现一次扣1分。

    8、违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意愿,态度粗暴,强行捆绑销售产品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2分。

    9、因安装不规范出现质量问题,接整改通知后1个月内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导致工程不能验收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6分。

    10、防护设备送达工地后未经监理单位签验而强行安装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6分。

    11、属设备企业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设备企业在接到维修通知后延期半个月以上才上门维修;或经处理质量仍不合符要求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6分。

    12、冒充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名义推销设备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6分。

    13、埠外企业未到本地市人防办办理登记手续而在本地销售防护设备产品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2分。

    14、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资格认定证书》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6分。

    15、不按标准图纸生产或私改图纸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3分。

    16、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的;年内每发现一次扣3分。

    防护设备企业年度不良行为扣分累计满3分的,给予警告或勉谈话;累计扣分满6分,给予网上通报并停业整顿3个月;累计扣分满9分,给予网上通报,本地企业停业整顿6个月,埠外企业6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累计扣分满12分,除给予网上通报外,是本地企业的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且不予年检,埠外企业的12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累计扣分满15分的,给予网上通报、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内承接业务,同时,提请上级人防部门取消定点办厂资格。

    三、对人防监理单位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一)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6个月,且6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监理业务。

    1、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将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人员名单、监理大纲等报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且未报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4、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人防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5、现场监理人员未坚持岗位,年内累计数量达三次或监理人员未持证上岗达四次;

    6、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的违规施工行为;

    7、未编制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就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或者《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核不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

    8、经查实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或采取恶性竞争等非法手段承揽工程的;

    9、经查实有冒充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名义承揽业务的。

    10、因监理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

    (二)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12个月,且12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监理业务。

    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达不到省办有关人防工程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2、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2个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

    3、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4、砼浇捣、梁柱节点、钢筋绑扎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或旁站记录缺失、不全等。

    5、项目监理机构未按人防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对相关工序、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实施质量检查。

    6、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18个月,且18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监理业务。

    1、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行为,该施工行为已造成人防工程质量缺陷;

    2、不按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人防工程质量评定,编制质量评估报告的;

    3、承接业务超出监理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5、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人防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等按照合格标准签验。

    四、对人防检测机构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以下不良行为的,将视情提请上级给予警告、通报、限期整改、责令停业等处罚。

    1、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2、不按规定标准检测的;

    3、超标准收费的;

    4、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通知整改和报告的。

    本文所称网上公布、停业整顿、限制销售时间自不良记录认定日后7日起计算。

    本办法由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