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铜鼓县开放型经济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 作者:铜府办字〔2017〕36号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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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府办字〔2017〕36号 

    关于印发《铜鼓县开放型经济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直属林场,城区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铜鼓县开放型经济工作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5日

     


    铜鼓县开放型经济工作激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抓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成效,深入推动全县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适应新常态,展现新作为,实现新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

    1.对引资单位的奖励。凡引进项目落地且项目12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单位,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县财政按其正式投产后当年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阶梯计算奖励: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投资额,按0.3%奖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部分投资额,按0.2%奖励;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50000万元以下部分投资额,按0.15%奖励;50000万元(含50000万)以上部分投资额,按0.05%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产业招商小分队的奖励参照引资单位的奖励办法计算,但兑现奖励时要扣除招商小分队工作经费。

    外资项目除以上奖励外,按现汇进资每100万美元对引资单位再奖励5000元。

    2.对引资中介(非公职人员)的奖励。在投资者按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对引进项目的中介个人进行奖励。凡提供重大有效招商信息并促成项目落地的个人,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县财政按其正式投产后当年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中介奖。

    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阶梯计算奖励: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投资额,按0.25%奖励;5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部分投资额,按0.15%奖励;10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50000万元以下部分投资额,按0.1%奖励;50000万元(含50000万)以上部分投资额,按0.05%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对提供有效信息的奖励(非公职人员)。积极参与了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有效重大项目(外资或固投超0.3亿元项目)信息、该项目主要客商来我县进行了投资考察、洽谈,待签订正式合同后,由县委、县政府进行奖励,给予每条引资信息奖5000元。

    4.评选招商引资年度先进单位。在完成当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前提下,乡镇场奖励前三名,第一名20000元,第二名16000元,第三名12000元;县直单位奖励前六名,第一名20000元,第二名16000元,第三名12000元,第四名10000元,第五名8000元,第六名6000元;产业招商小分队奖励前二名,第一名奖励20000元,第二名奖励16000元。获得先进的乡镇场和县直单位可参照宜春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政策,对其在职人员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

    5.对利用外资和出口创汇单位(企业)的奖励。鼓励利用外资和出口创汇,每利用外资1美元,县财政奖励商务主管部门0.002元;每出口1美元(以海关(保税区)、上级商务部门、港口统计为准),县财政补贴企业0.02元人民币,奖励商务主管部门0.002元。

    6.对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年终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经考核为优秀的,由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推荐,优先列入重点提拔对象。对引入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世界500强、国内200强项目的招商信息提供者(1人),奖励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惩处

    1.对招商引资服务不力的县直部门。全年被客商投诉一次,由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取消开放型经济评先资格;被投诉两次,实行领导约谈;被投诉三次(含三次)以上,由县纪委进行调查处理(投诉需经核查属实且被投诉单位应承担责任)。

    2.对招商引资服务不力的条管部门。全年被客商投诉一次,由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取消开放型经济评先资格;被投诉两次,由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成向其上级部门送达通报批评意见;被投诉三次(含三次)以上,由县纪委进行调查处理(投诉需经核查属实且被投诉单位应承担责任)。

    三、认定

    1.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认定。由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牵头,县商务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工信委、工业园、发改委、城建局、统计局、农业局、旅发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2.项目正式投产后两个年度内申报有效。一个项目只申报和认定一次。

    3.除旅游项目外,占用一次性自然资源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bet365vip5办公室                                  20174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