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合我县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特别是结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工作的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铜鼓县下岗失业特困群体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调整为《铜鼓县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县困难群体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加速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银行: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农商行)
第三条 助保贷款对象:凡具有我县城乡户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因生活困难等原因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均可申请养老保险“助保贷款”。
第二章 助保贷款使用、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四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条 贷款额度:助保对象贷款额为5万元以下。
第六条 贷款贴息期限:贷款贴息期限为10年以下。
第七条 贷款利率: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
第三章 助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社区初审、县社保局审核后由县农商行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一)由助保对象填写《铜鼓县困难群体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公示后并签署意见。
(二)助保对象携带社区初审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县社保局计算出所需贷款的金额,由县农商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协议。
(三)县农商行负责汇总助保对象贷款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社保局、县农商行各执一份。
(四)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县农商行直接缴交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县社保局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五)县农商行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第四章 助保贷款的偿还
第九条 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助保对象按养老金不低于5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十条 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偿还方式:
(一)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在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偿还所欠贷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偿还。
(二)助保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在保证助保对象领取丧葬抚恤金后,用个人账户余额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偿还。
第十一条 县农商行负责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五章 助保贷款的贴息
第十二条 助保对象退休前享受财政贴息,退休后利息由个人支付。助保贷款贴息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助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符合贷款贴息人员的贴息资金,由县农商行每年末按照《铜鼓县困难群体助保贷款贴息明细表》所列贴息资金,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二)县财政在县农商行开立还息户头,年底将利息一次性划拨至县农商行。
(三)个人承担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县农商行通知助保对象每年末及时上缴(或按协议从助保对象养老金中直接扣除)。
第六章 助保资格年审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乡镇(场)、社区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
第十五条 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因贷款停贷后产生的利息由助保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助保资格年审期间,县农商行向助保对象发放对账单。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对困难群体享受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县财政局、县人保局、县农商行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助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商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