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程序和行为,提高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确保工程投入使用后正常运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本站受理质量监督检查的所有工程项目。 3 职责 3.1 工程质量监督组组长和业务技术科负责监督验收的策划及验收工作,汇总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并向站长报告。 3.2 工程质量监督组组员负责验收监督过程中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及文件资料检查,并做检查记录。 3.3 站长应及时了解竣工验收项目的质量情况,为审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积累工程信息。 4 工作程序 4.1 工程竣工验收应该具备以下各条款规定条件。 4.1.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内部无建筑垃圾,环境干净整洁,照明设施完善; 4.1.2人防门均应安装到位,标牌标识清楚,做到启闭灵活,密闭性能良好,手柄转动灵活,加注黄油。门扇、门框油漆装饰到位,且已通过人防门专项防护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1.3监督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4.1.4 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详见本标准4.2条款)的内容; 4.1.5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检查、施工技术管理资料以及监理资料应当齐全有效,并已分类整理; 4.1.6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已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防护设备厂家对人防地下室进行竣工初验,初验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书。 4.2 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程序 4.2.1 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见本标准4.1)后,施工单位应先行自查自评,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申请验收; 4.2.2 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4.2.3 建设单位在接到两个报告后,应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实施初验,对初验发现有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使之达到验收条件,分别提出《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4.2.4 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签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通知质量监督站窗口,由监督站安排组织人员并通知人防主管部门派人如期参加竣工验收。 4.2.5 建设单位如期组织竣工验收。 4.3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a) 参建各方主要人员到场开会,验收组听取参建各方情况汇报; b) 建设单位介绍人防工程建设程序情况; c) 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概况、施工质量控制和自评情况,准备好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设备试运转测试记录,以及盖有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图章的图纸; d)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情况、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了的质量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对工程现状的评价; e) 参建单位配合验收组进行工程实体检查验收和查验资料; g) 检查验收后,参加各方发表意见,人防主管部门和省站发表监督验收意见。 4.4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4.4.1 对验收组成员及验收方案的检查 竣工验收开始时应对验收组成员及验收方案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七)竣工验收》。 4.4.2 对有关责任主体提供的质量文件资料的检查 所有质量文件都必须是有效文件。签署、盖章不全;涂改、潦草不清;或用铅笔填写的质量文件(记录)都视为无效文件,不得作为验收资料和依据。检查出的无效文件(资料)应记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七)竣工验收》。 4.4.3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检查 4.4.3.1 检查内容: a)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是否与有关文件相符; b)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履约的情况; c)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d)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 e)有关质量验收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完整情况; f)施工单位自评结论及项目经理盖章; g)总监理工程师意见及签字盖章。 4.4.3.2 对检查结果进行评述,记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七)竣工验收》。 4.4.4 对勘查、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审查 4.4.4.1 审查内容: a)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b)工程勘察、设计更改文件的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主体结构重大变更等是否有施工图审查补审; c)勘查、设计单位质量检查的总体评价,实体质量是否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及设计要求; d)勘查、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4.4.4.2 对检查结果进行评述,记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七)竣工验收》。 4.4.5 对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审查 4.4.5.1 审查内容: a)参建各方单位资质和人员岗位资格是否符合要求,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技术资料是否完整; b)是否按设计文件内容组织施工,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c)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符合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符合施工合同的合约; d)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防火设备等分部是否合格,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 e)监理单位的评估结论。 4.4.5.2 对检查结果进行评述,记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七)竣工验收》。 4.4.5.3 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必须各自独立完成。如发现两个报告的内容基本雷同、或完全一致,则应查明事实,记为不良质量行为,记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七)竣工验收》。 4.4.6 其它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所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要求。 4.4.7 对工程实体验收的监督检查 4.4.7.1 检查内容: a)工程观感质量; b)有无渗漏水; c)防护设备安装是否到位及安装质量情况; d)预留预埋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e)以往监督检查要求整改的项目是否全部完成以及质量情况; f)市政给水管道是否引入、防爆地漏盖板能否转动; g)电气、通风设备是否安装到位及安装质量; h)有无尚未完工的分部工程; i)对完成品的保护情况,尤其应注意是否有任意破坏防护密闭结构的问题。 4.4.7.2 对检查结果进行评述,记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七)竣工验收》。 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a)验收文件不齐全,或存在无效文件; b)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齐全、完整; c) 有未完成的工程量; d) 有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 e) 有任意破坏防护密闭结构的问题。 4.6竣工验收后的处理方式 4.6.1竣工验收后,质监员应在现场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七)竣工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或整改要求。 4.6.2 凡是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按以上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直至通过验收。 4.6.3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完成下列工作: a)要求建设单位责成验收组在现场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b)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报有关部门备案; c)在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执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标准》)。 4.6.4对工程经过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6.5 上述报告和各种记录均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在竣工验收中与各责任主体发生的往来记录文件应记入《质量监督活动登记表》,并执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标准》。 5 引用和相关文件 (1)QM/JRFJ3.750.06-2010《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工作标准》; (2)QM/JRFJ3.750.07-2010《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标准》。 6 记录 (1)QM/JRFJ4.750.11-2010《质量监督活动登记表》; (2)QM/JRFJ4.750.29-20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3)QM/JRFJ4.750.31-20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QM/JRFJ4.750.32-2010《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5)QM/JRFJ4.750.33-2010《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6)QM/JRFJ4.750.34-2010《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7)QM/JRFJ4.750.35-2010《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8)QM/JRFJ4.750.36-2010《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