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行业从业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宜春市人防办 作者: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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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行业从业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防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防办关于推进人防行业从业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人防行业从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推进人防工程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我办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人防从业企业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处罚进行了细化、量化,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人防行业从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凡在我市注册、登记,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检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都应接受我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对不良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人防从业企业的从业行为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投诉受理、工程验收等方式,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人防办质监人员到现场检查须2人以上,并携带证件,对发现的违规和不良从业行为,当面告知、当场记录,送达《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人防办接到群众对从业企业相关投诉举报,应派2人以上到实地调查核实,完善笔录资料,对不良行为进行认定。核查人员应对企业不良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对发现并查实的不良行为报市人防办处理。

    二、对人防设计单位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一)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设计单位,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且9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1、对施工图未进行图纸会审或会审无记录。

    2、无故不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委派非设计文件(图纸)签名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3、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或供应商;

    4、设计的工程布局、设备系统不合理,结构安全、防护措施不可靠;

    5、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

    6、设计深度不符合要求,差错多,图纸表达不规范;

    7、设计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要求的应建面积、设计的防护等级和平战时用途《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要求的不相符;

    8、未按规定履行图纸变更程序。

    (二)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设计单位,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且18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1、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或采取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

    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3、将所承揽的人防工程设计业务转包;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5、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

        6、因设计原因导致人防工程产生质量问题,影响平时战时使用功能且难以整改。

    7、因设计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三、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一)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图审机构,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且9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图审业务:

    1、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3、经过审查的图纸仍然存在工程布局、设备系统不合理,结构安全、防护措施不可靠,平战转换设计不符合规范,图纸差错多、表达不规范等问题。

        (二)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图审机构,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且18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图审业务:

        1、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2、划片垄断经营、扰乱市场;

    3、通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

    4、因对存在设计缺陷的图纸审查不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四、对人防监理单位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一)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且9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监理业务:

        1、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随意更改项目监理人员且未报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2、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5个(不含)以上附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

    4、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5、现场监理人员不具有人防工程监理执业资格的;

    6、项目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每周打卡签到2次以上为满勤,年内累计有2次未达到满勤要求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每月打卡签到20次以上为满勤,年内累计有2次未达到满勤要求的;(监理人员考勤奋办法另行制订)

    7、未编制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就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或者《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核不符合有关监理规范要求;

    8、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的违规施工行为;

    9、施工单位拒绝按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而项目监理机构未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造成工程质量缺陷;

        10、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或旁站记录缺失、不全等;

        11、项目监理机构未按人防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对相关工序、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实施质量检查。

       (二)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且18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监理业务:

    1、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或采取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

    2、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3、不按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人防工程质量评定,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4、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接业务;

        5、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6、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人防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等按照合格标准签验;

    7、因监理失职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对人防检测机构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一)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检测机构,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且9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检测业务:

    1、强行捆绑承揽人防工程建筑材料检测业务;

    2、要求被检测单位为其承担应由其自身支付费用;

    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二)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检测机构,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且18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检测业务:

        1、划片垄断经营、扰乱市场;

    2、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检测资质;

    3、不按规定标准检测;

    4、委托其他单位检测;

    5、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六、对专用设备企业不良从业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一)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设备企业,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且9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设备业务:

    1、合同价格高于省人防办下发的信息价;

    2、不使用省人防办、省工商局编制的《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不备案

    3、强行将通风系统与防护设备捆绑销售安装的;

    4、防护设备送达工地后未经监理单位签验而强行安装;

    5、无正当理由,现场安装不服从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6、送往工地安装的产品,出厂前未经检测,没有取得《产品合格证》;

    7、不及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给建设单位;

    8、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不到场的;

        9、属设备企业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设备企业在接到维修通知后延期半个月以上才上门维修;或经处理质量仍不合符要求。

    (二)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设备企业,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在网上公布,且18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设备业务:

    1、划片垄断经营、扰乱市场;

        2、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或采取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

    3、签订“阴阳合同”,与建设单位共同欺骗人防主管部门;

    4、不按标准图纸生产或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

    5、因安装不规范出现质量问题,接整改通知后1个月内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导致工程不能验收;

    6、直接采购其他企业成品套牌销售安装的;

    7、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资格认定证书》。

    七、对年内不良行为记录汇总累计2次以上的人防行业从业企业,将按程序取消资质或报有权机关取消资质证书(从业能力达标证书)等处理。

    不良行为举报电报:市人防办工程科0795-3851807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施行,具体由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试行的《对“三行业”不良从业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