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级人防维管工作警惕中招
  • 信息来源:江西省人防办 作者: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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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县级城市化建设进入了快车道,人防工程建设如雨后春般兴起。同时由于人防工程不能出让,使用率不高,投资人使用各种手段,逃避人防工程维管责任,为此给人防工程维管工作带来难度。 

      一、金蝉脱巧 

      少数外地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早期个人开发项目,在整个项目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撤消工商执照和法人证书,推脱对人防工程日常维管责任,“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无法落实,造成人防工程无人管理的现象。 

      二、鱼目混珠 

      我国规定人防工程不能出售,只能在办理平时使用证的后,五年一租。由小区居民对人防法规不熟悉,部分开发商非法将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绑定一起出售停车位,造成群众经济的重大损失,同时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三、暗渡陈仓 

      个别开发商在办理人防工程使用手续后,明知人防工程不能出售,却明面上是将人防工程停车位出租,暗地已是将人防工程停车位变相出售了,帐面上发票上是租金,实际上把出售金变成多个五年的租金。 

      针对上述问题,本人认为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人防工程维管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对人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人防法规意识,特别是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前,在小区张贴公示一个月,人防工程使用规定,租赁期限等规定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使得非法变相出售人防工程没有市场需求,从源头上进行杜绝。 

      二、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学习,不定期举行由人防工程管理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从事维管工作人员参加的培训班,不断提高维管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历查处各类人防工程变相出售等非法行为,确保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三、依据省、市人防办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建立由人防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人防管理站等有关单位组成的管理联动机制,多方位、多层次的开展人防工程管理,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增加工程维管力度,确保人防工程维管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四、现行的人防工程维管方面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对目前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较为滞后,建议在人防工程所有权、以及违法处罚力度及时修改,便于工防工程维管工作操作性、实用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