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春市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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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县(市、区)、管委会级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组

    2.6 船舶污染应急救援力量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来源

    3.2 风险分析

    3.3 预警级别

    3.4 应急准备

    4. 船舶污染事故的分级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5.2 船舶污染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5.3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报告程序

    5.4 先期处置

    5.5 分级响应

    5.6 指挥与协调

    5.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8 应急结束

    5.9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应急费用追偿与赔偿

    6.5 事故调查报告、应急评价及改进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设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宣传、培训、演习

    7.6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和修订

    8.3 区域协作

    8.4 责任追究与奖励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宜春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域资源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宜春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交通部令、统计办法、文件和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春市管辖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或发生在宜春辖区外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上级部门指定或其他单位请求,需要宜春市协作应急处置的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船舶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加强常态下的风险动态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船舶污染事故“防、治、赔”体系的建设,构建以防范为主、防治结合、劳有所偿的高效管理与应急反应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宜春市应急委员会已设立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也是全市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全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及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承担以下职责:

    (1)宣布启动本预案;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3)负责协调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遇有不能决策的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4)负责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及事态发展的需要,协调合理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力量和综合保障资源,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与协助和支持,落实应急工作经费;

    (5)当事故规模超出本市应急能力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事故污染范围已波及邻近市管辖水域时,负责向相关市及时通报情况,协调相关事宜;

    (7)监督本预案实施,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8)负责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船舶污染事故相关应急信息的发布、宣传等工作;

    (9)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市委宣传部为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相关成员单位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面主要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定水上应急工作发展规划;草拟及修订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紧急调配应急运输车、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受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草拟及修订宜春市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草拟宜春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管理海事救助队伍,参与船舶污染应急行动;对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环境危害处置的有关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市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饮用水源安全预警信息。

    市工信委:负责联系、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处置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线路保障,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通信设备。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处置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管理范围内河道安全警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市发改委:负责审定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准备、水上污染控制及清除作业装备配置、搜救工作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水域船舶污染事故中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具体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从市级突发公共紧急救助资金中据实拨付。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处置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和收治、转送伤病人员。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船舶污染事故获救人员的生活安置、救助及对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时临近滚动预报,以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处置水域渔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渔业生态环境危害和渔业生产影响的监察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市旅发委:负责组织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市武警支队:调动本区域内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提供消防力量、装备和技术支持。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处置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扑救船舶火灾和码头及附属设施火灾,积极救助遇险人员。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保障水上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正常使用,进行无线电监测检测,排除无线电干扰,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通信频道。

    2.2 工作机构

    2.2.1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 主要职责:

    (1)执行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划定县(市、区)、管委会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3)指挥辖区内的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力量。

    (4)与相邻设区市签订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协议,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5)承担船舶污染应急值班,负责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6)承担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接收及联络工作。

    (7)组织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8)组织船舶污染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船舶污染应急知识宣传。

    (9)建立船舶污染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报告水上突发事故有关重要信息。

    2.3 县(市、区)、管委会级机构

    各县(市、区)、管委会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其辖区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组织指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和县(市、区)、管委会应急办的决定和指示;

    (2)统一组织、指挥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向县(市、区)、管委会应急办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3)研究其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4 现场指挥部

    2.4.l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指导并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总指挥:由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成员:视事故情况,由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组成。

    2.4.2 主要职责:

    (1)在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

    (2)发布船舶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命令,组织实施船舶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反应请求和建议,控制事态发展;

    (5)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和善后工作;

    (6)完成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专家组

    2.5.l 应急专家组

    由交通、安监、海事、环保、水利、气象、渔政、消防、化工、保险、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预先选定,并应保持与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

    2.5.2 专家组主要职责:

    (1)负责在船舶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除作业、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方面提供建议;

    (2)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提供专家意见;

    (3)负责为日常培训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4)参与船舶防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6 船舶污染应急救援力量

    2.6.1 船舶污染应急力量的组成

    船舶污染应急力量:包括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力量、武警应急处置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处置力量,其他可投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 船舶污染应急救援力量的职责:

    (1)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制订紧急处置方案,明确队员职责,配置救助设施、设备,熟练掌握、使用好沟通信号;

    (2)保持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救援动态;

    (3)船舶防污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按要求做好总结评估;

    (4)组织、参与船舶防污应急演练。

    3. 预测预警

    各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作出判断,采取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3.1 预警信息来源

    (1)污染事故或构成污染危险的责任方报告;

    (2)危险货物申报信息;

    (3)AIS等信息系统监视监测;

    (4)船舶、国内相关机构报告或通报的信息。

    3.2 风险分析

    水上通航密集区、油品和危险品码头为污染高风险区域。风险分析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历史事故的发生频率、类型、应急处理情况和结果,污染源的情况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情形,潜在的污染事故发生频率、规模、污染物种类及其性质。

    3.3 预警级别

    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向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水文、污染危害等预警信息,并依权限向社会发布。

    3.4 应急准备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车辆、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准备工作。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船舶污染事故的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等,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重大污染事故(Ⅱ级)、较大污染事故(Ⅲ级)、一般污染事故(Ⅳ级)。

    4.1.1 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1)污染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

    (2)因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水量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

    (5)因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区域生态功能严重散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7)江西省内应急救援力量不能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船舶污染的。

    4.1.2 重大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污染事故:

    (1)污染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水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5)因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区域生态功能部分散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7)动用市级应急救援力量不能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船舶污染的。

    4.1.3 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污染事故:

    (1)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水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5)因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污染可能威胁环境敏感区或岸线,动用市级应急资源能够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污染的。

    4.1.4 一般污染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污染事故:

    (1)污染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水量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船员或现场附近目击者应立即向当地交通运输、海事管理机构或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交通运输、海事管理机构、公安、消防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当地水上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1.1 发送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

    5.1.2 报告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船舶名称、种类、联系方式、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6)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

    5.2 船舶污染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水上应急指挥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船舶污染事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事故船舶进行联系;

    (2)与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或事故船舶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5)通过AIS、VHF等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其他途径。

    5.3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报告程序

    (1)获取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应当立即将信息当地海事部门或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转报;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Ⅳ级响应时,当地海事部门应按要求向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时,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上级部门报告。

    5.4 先期处置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报告,直到应急指挥已明确交给上一级水上应急指挥机构为止。

    5.5 分级响应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水上应急指挥机构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最低一级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应首先响应。

    (2)一般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县(市、区)、管委会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响应,事发地船舶污染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故扩展的,请求上一级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较大污染事故发生后,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船舶污染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故扩展的,请求上一级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4)对特别重大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上报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上级水上应急指挥部接管前,市水上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实时报告动态。

    5.6 指挥与协调

    5.6.1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的主要任务

    (1)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紧急救助,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属单位与县(市、区)、管委会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调动事发附近车辆、船舶前往实施救助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根据事故救助现场的需要,实行水上和陆上交通管制;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8)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或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6.2 船舶污染应急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救助、搜救力量,未经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参加救助的部队车辆、船舶、飞机及人员,由部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应急指挥机构在必要时,调用就近车辆、船舶参与施救工作;争取第一时间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控制污染事故,就近船舶应积极响应,参与救援。

    (2)各级政府可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辖区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3)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船舶污染应急救援行动。

    5.8 应急结束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可适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由市委宣传部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应满足下列条件:

    (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污染清除、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经完成。

    (2)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经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

    (3)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和清除。

    (4)对污染敏感区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重大污染事故、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状态解除,分别由省级及以上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较大污染事故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决定。一般污染事故由县(市、区)、管委会水上应急指挥部决定。

    5.9 信息发布

    船舶污染事故及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一负责;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发布信息的,应由相关部门发布,并与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发布的信息协调一致。

    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船舶污染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新闻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污染物类别性质、泄漏量、污染程度、影响范围;气象水文、周围敏感资源;污染物漂移预测、跟踪监测;人员伤亡、安置;应对措施、处置效果;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人员处置

    包括伤员、死亡人员、获救人员及疏散人员的处置。伤员应迅速交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进行救治,死亡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并做好家属善后工作,获救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进行安置。其中港澳或外籍人员由当地外事部门协助安置。疏散人员的回迁、安置等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回收污染物处置

    应急处置过程中回收的污染物、废弃物应交由环保部门或者专业危废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相关专业部门及当地政府进行协助。

    (3)环境恢复

    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水域,如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6.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

    6.3 保险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反应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应做好组织协调。

    6.4 应急费用追偿与赔偿

    应急反应结束后,应立即收集应急反应期间所有的取证和工作记录,对应急反应发生的费用和污染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汇总。

    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牵头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索赔委员会,负责污染损害的有关索赔与赔偿工作。

    6.5 事故调查报告、应急评价及改进建议

    应急反应结束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对应急反应的各环节进行总结评价,对应急行动提出改进建议,并为预案的修订与完善提供依据。

    (1)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2)油品/化学品种类鉴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

    (3)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由医疗技术鉴定单位作出。

    (4)环保部门或国家认定的资质单位负责环境污染与恢复状况的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

    上述各单位或部门应将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就事故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害、应急资源投入和使用状况、应急组织与命令执行情况、综合保障情况、应急效果等开展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船舶污染突发事故的人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 应急设备保障

    按照市县(市、区)、管委会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2 资金保障

    (1)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限额承担,不足部分由水域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市本级在组织应急处置行动时,由市财政局从市级突发公共紧急救助资金中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用于垫付应急处置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

    (3)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3 物资保障

    (1)各行业应急办应储备实施船舶污染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以满足船舶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工作需要。

    (2)逐步引进船舶污染突发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提高应急工作科技含量。

    7.4 通信保障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以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

    7.5 宣传、培训、演习

    7.5.1 公共信息交流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最大限度的公布应急预案信息,公布接报告部门和电话,宣传船舶污染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5.2 培训

    (1)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污染应急培训的管理,指导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培训。

    (2)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参加相应的污染应急知识和应急决策的系统培训,应急作业人员应进行系统的操作技术培训。

    (3)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各类应急反应人员提供培训条件,使参加应急反应人员及时得到相关培训。

    7.5.3 演习

    各级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船舶污染应急演习或模拟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及不断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有关装卸石油、危险品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有关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应在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或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每年举行一次应急演习。

    7.6 监督检查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级应急预案中有关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1)污染事故: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泄漏或释放造成的内河水域环境污染事故。

    (2)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和修订

    (1)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和有关预案的备案管理。

    (2)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修订意见报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公布。

    8.3 区域协作

    当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要求超过本辖区现有能力,或反应需要向辖区以外的区域、组织请求协助时,应急反应可能上升为省级。

    (1)与相邻市、县(区)达成区域协作:

    ①在发生可能影响对方水域或岸线的船舶污染事故时,互相通告;

    ②发生大规模船舶污染事故失控时,请求援助。

    (2)请求区域协作时应优先考虑设备、人员、到达事故地点的时间、后勤保障及费用情况。

    (3)在区域合作中,充分利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和辖区的资源,提高本辖区的应急处置能力。

    8.4 责任追究与奖励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应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