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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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江西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名牌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江西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质量振兴纲要》、《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省政府赋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江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江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江西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江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江西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江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江西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江西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负责江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江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部门,提出江西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西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并组织实施对江西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江西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江西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江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制定江西名牌产品年度发展计划,并公布受理江西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江西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提交给评价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部门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江西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评价工作部门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授予江西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江西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西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江西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列入全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三条 江西名牌产品到期应予复评,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江西名牌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者,撤销该产品的江西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江西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五条 江西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江西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江西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江西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江西名牌产品标志,供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

      第二十七条 参与江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江西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江西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九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