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2、国家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1、本县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 3、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的; 2、无发票凭证的; 3、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 5、属于外观质量问题的; 6、在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7、属于私下交易的; 8、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9、未提供足够证据,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10、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或处理过的; 11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12、其他不符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
办理条件: | 1、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2、应提供书面材料; 3、必须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4、为避免商品丢失,投诉办不接受存放实物和原始票证单据,但申诉人可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 5、必须通过质量检验来判定质量责任的,检验费用先由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由责任方支付。 |
申办材料: | 应提供书面材料; 必须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
办理程序: | 1、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发传真进行质量申诉。 (2)投诉办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处理决定:投诉办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①当场处理:对来电、来访反映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当场与被申诉人取得联系,情况核实后,责令责任人立即予以改正。 ②送检处理:对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申诉,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做好记录,送有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论予以处理。 ③调解处理: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约定时间,请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必须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有效;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 (2)移送处理: ①对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②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③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3)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并告知理由。 |
办理时限: | 1、投诉办接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三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 |
收费标准: | |
附 件: | |
承办机构: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地点:铜鼓县永宁镇河滨路58号(质监局稽查大队) 邮编:336200 |
联系方式: | 18779599993 |
监督电话: | 187795999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