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商)品质量申诉举报办理程序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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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2、国家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办理对象及 范围:1、本县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 3、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的;   2、无发票凭证的;   3、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   5、属于外观质量问题的;   6、在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7、属于私下交易的;   8、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9、未提供足够证据,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10、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或处理过的;   11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12、其他不符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办理条件:1、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2、应提供书面材料;
    3、必须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4、为避免商品丢失,投诉办不接受存放实物和原始票证单据,但申诉人可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
    5、必须通过质量检验来判定质量责任的,检验费用先由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由责任方支付。
     申办材料:应提供书面材料; 必须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办理程序: 1、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发传真进行质量申诉。
     (2)投诉办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处理决定:投诉办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①当场处理:对来电、来访反映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当场与被申诉人取得联系,情况核实后,责令责任人立即予以改正。
    ②送检处理:对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申诉,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做好记录,送有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论予以处理。
    ③调解处理: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约定时间,请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必须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有效;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
    (2)移送处理:
    ①对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②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③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3)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并告知理由。
     办理时限:1、投诉办接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三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地点:铜鼓县永宁镇河滨路58号(质监局稽查大队)
    邮编:336200
     联系方式:18779599993
     监督电话:18779599991